第七条 成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转化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市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方案;
(二)受理、审查、论证市转化项目,提出年度转化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市转化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报告;
(四)受理国家、省转化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初评工作意见。
第八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在集中评审时,由管理办公室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转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用途、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九条 转化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转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用于支付转化项目评审等与管理转化资金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节能及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农业科技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范围主要包括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良好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实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和高校承担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项目,可视为农业科技型企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