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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销售规定
  (一)销售时间:2007年2月12日-3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正月十五)。
  (二)批发单位管理要求。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
  2.各批发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配送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批发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制度。
  4.批发公司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销售结束后,负责收回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5.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确保经营和仓库的安全。
  6.市区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批发单位统一供货。
  (三)零售单位管理要求。
  1.为保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减少危险物品在闹市区的流通,确保春节期间交通畅通和公共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市区季节性零售点的配送从2007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起实施。
  2.零售单位凭《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向批发单位订货,严禁各零售点私自向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各零售单位在销售期间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20箱,每箱不超过35公斤;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07年3月7日(农历正月十八)前集中由原批发单位回收保存。
  4.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和统一制作的销售点标志。
  5.零售单位的确定。各区根据乡镇(街道)区域的范围,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季节性零售单位的数量。今年零售经营单位的总数量控制在350家以内,零售单位的布点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意。为加强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发证标准和条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执行。符合发证条件的零售单位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今年市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2007年2月12日--3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正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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