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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实行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萧山、余杭区按当地政府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工作)。现就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放规定
  (一)燃放时间。
  2007年2月14日-3月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正月十六)。
  (二)禁止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
  9.各区政府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实际和居民木结构老住宅情况,增设禁燃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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