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临时聘用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乌政办[2007]1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86号)精神,经2007年第4次市长工作例会研究,决定对临时聘用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将临时聘用环卫清扫保洁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同时增加每人岗位津贴5元/日(即每人150元/月),共计每人630元/月。提高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由区(县)财政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