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9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6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三、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局)审定,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具《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并组织协调安置就业。
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各级审核认定机构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办公室。
四、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凭《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台账,并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凡属各级财政出资购买、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属财政拨款的工勤岗位,应优先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特殊援助,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每月举办1~2期“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使“零就业家庭”中最少有一人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