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八)是否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或改变征收对象;
(九)是否超规定期限征收;
(十)是否按规定使用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十一)需要稽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实施综合性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政府非税收入违纪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稽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稽查计划、上级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四种形式确定被稽查单位;
(二)拟定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包括稽查要求、稽查方法和稽查期限和稽查人员责任制规定等内容。
(三)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四)被稽查单位根据稽查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2.同级发改委(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
4.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5.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6.单位的自查报告;
7.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单位的稽查任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稽查时,除根据《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规定程序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单位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讲明来意,公开稽查纪律,提出配合协助要求;
(二)听取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汇报,做好记录;
(三)对被稽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详细登记,必要时可对有关证据采取调账、扣留、拍照、复印等手段取证;
(四)根据稽查需要,可现场查看实物,进行帐实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外延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