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政府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执罚机关)。
第三条 各级执收单位、执罚机关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稽查。
发改委(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稽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稽查工作。
第五条 稽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稽查机构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稽查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三)是否按照减免程序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四)是否转移、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五)是否按规定发放、使用、保管收费票据;
(六)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