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1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
为科学、准确地统计、考核各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招商引资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省)外资金统计范围
(一)市(省)外资金。是指本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引进的市(省)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地区的下列资金(包括可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1.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均属引进市(省)外资金的统计范围。国家核准的电力、收费交通道路、房地产开发、与重点中小学合作办学等项目原则上不在考核认定范围内,但必须上报统计资料。
2.已在我市开业的企业新增市外投资部分。
3.市外投资者收购市内企业股权、资产或作风险投资的资金。
4.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的其他资金。
(二)国债、省内贷款、中央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有关部门争取的各类资金,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二、市(省)外资金的统计
(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招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店工业区、市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收集、汇总、统计所辖各企业上报的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和资金到位的有关凭证等资料。
(二)引资责任单位按月如实填报《项目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做到一个项目一张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各责任单位要每月报送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并附简要的统计报表说明,半年和年底要报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项目要提供单独的统计分析报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在落实跟踪服务制的同时,根据其进展情况,随时报告认为需要上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