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新乡市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收入局”)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发改委(价格)、税务、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可作为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作为一个收费票据购领单位,收费票据由其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 收费票据实行凭证购领。
第六条 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监制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收费票据(含微机打印票据,下同)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