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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市地税部门代收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市地税部门代收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及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的通知》(甘总工发〔2005〕105号)等精神,强化全社会依法缴费的观念,规范全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工作,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现就兰州市实施应上缴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由市地税部门代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法律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其本质就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它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实行税务代收、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做好代收工作,确保代收工作顺利实施,推动工会工作和谐全面发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应上缴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均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等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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