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海渔业[2007]1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推进我省养殖证制度的实施,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养殖证发放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略)
2.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养殖证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外荡、水库、海淡水池塘、临时养殖区和设施渔业等区域。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区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规划是养殖证核发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制定本级水产养殖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水产养殖规划应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受能力,确定养殖水域范围,以及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的发证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县(或市、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以下简称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补发和终止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