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七)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高等学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生源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因故无力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救助。
(八)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增强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以适应社会需要。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学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倡多种形式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协作活动,加强毕业生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规模、学校布局、学科专业结构、高校评估、学位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
三、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二)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政府还可采取为高校毕业生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加强就业指导,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及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大学生,要加大使用力度,给他们提供广阔的空间,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