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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凡经我省自学考试或我省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我省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在生源地就业的由生源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跨地区就业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认真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要把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作为毕业生接触基层、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各地要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提供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当地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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