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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企业证照齐全,人员到位;
  (二)工作职责明确,制度落实;
  (三)安装管理系统,报备实时;
  (四)设有专用仓贮,安全落实;
  (五)积极配合管理,台账规范。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经考评,按照附表得分90分以上的可参评甲级企业;得分80--90分的可参评乙级企业;得分60--80分的为丙级企业;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丁级企业。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每年12月份评定企业等级。
  第七条 甲级单位评定由各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部门联合初评后报市公安、安监、药监职能部门会同审定。
  第八条 乙级和丙级经所在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职能部门联合评定。
  第九条 甲、乙级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丙级,实行重点监管;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丁级,责令整改。丙级企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丁级,责令整改。整改满一年后方可参评其他等级。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甲级企业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和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当日办结,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多次有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对乙级企业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和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结,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发给多次有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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