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7]2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安监局、药监局:
为指导、督促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自觉遵守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努力提高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决定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等级化管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努力提高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决定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等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等级管理是各市、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晶企业的组织领导、硬件设施、内部管理、系统应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等级评定。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放心单位;乙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基本放心单位;丙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重点监管单位;丁级--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记录的整改单位。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等级评定内容有五项,每项满分为20分,总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