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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批准权,市级单位要经局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第九条规定的各种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补助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外省(市)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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