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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财事[1996]307号)


各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中央驻津单位:
  现将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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