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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3.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4.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
  5.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
  6.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
  7.2005年1月1日以后各地、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包括党政机关所属的具有住宿、餐饮、会议等接待能力的设施和场所)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自查阶段。6月上旬前,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并填写好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查基本情况表、党政机关所属培训中心项目自查基本情况表(具体见附件)。各地的自查情况及清理情况表由各市清理办汇总后报省清理办,省直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及清理情况表报省清理办。
  2.核查抽查阶段。6月中旬,根据自查和群众举报情况,各市、县(市、区)清理办对本地区建设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核实,省清理办对各地和省直单位进行抽查。6月下旬,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
  3.处理总结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作出处理。同时,修订楼堂馆所建设制度,完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7月20日前,各地清理办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上报省清理办。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作风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切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工作机构。省里将建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察厅)、省发改委负责人为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察厅)。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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