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7]3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将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狠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追求奢侈享乐的不正之风,倡导和形成节俭简朴、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清理范围
(一)清理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本次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1.地方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2.市、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3.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本次清理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二)清理范围。凡符合以下3项条件之一的办公楼、培训中心新建、翻扩建、迁建、购置项目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1)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2)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的);(3)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清理内容
1.项目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已完工和在建项目重点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2003]3号文件的规定,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还要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
2.项目建设规模和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建筑超面积、装修及设备配置超标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