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人发〔2007〕125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技术开发区、齐鲁化工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院校,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发[2007]46号)要求,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省人事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评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0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区、县及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调整组建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仍按2005年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淄人发〔2005〕115号)要求进行调整和组建。
2、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进行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市直业务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向市人事局报评审工作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召开评审会,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3、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岗位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岗位。从今年起,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再代评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资格。高等学校中已取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保留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可以申报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加强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库建设,基本信息可按照《淄博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采集;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高一级或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龄在5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骨干应占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60%以上。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保证评审客观公正,提高评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