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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行蓄洪区行洪等大洪水时,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6.2.3 供电保障
  新乡电业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公路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市、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市、县(市)区防指、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物资品种和数量,做到足额储备。严重缺水的地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2)物资调拨。
  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市防指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与省防指、流域机构和其它市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提高全市雨水旱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使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为分析全市防汛抗旱形势和作出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覆盖市防指与省、县(市)区防指、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3.2 市、县(市)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文岩渠等主要防洪除涝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防指负责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6.4.3 演习
  (1)市、县(市)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灾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乡(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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