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抗旱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动员全党全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5)市政府派抗旱检查工作队,督促指导各地抗旱工作。工作组由市政府办牵头,抽调有关局委领导,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市政府召集有关局委领导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水文、气象部门临时增加30%的旱情监测点,内容包括地下水位、陆面和水面蒸发和植被状况等,全市各级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观测,有降水时每日8时和20时各观测一次;
(7)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发展情况和抗旱中的典型经验;
(8)大中型灌区根据蓄水量,放弃大部分农田的灌溉,适量动用水库的死库容,确保对城市和农村安全供水。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适当超采地下水,保证口粮田的灌溉;
(9)城市适度超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部门的生产。城市动用后备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企业生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10)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全力做好抗旱工作。由民政局牵头深入旱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农业局提出补种、改种指导方案,并指导各地进行抗旱补种和改种;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抗旱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气象部门抓住每次可利用的气象时机,实行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全市旱情;
(11)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市重要机关、企业如发电、供水、供暖、天然气等保证充分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关闭90%的高耗水服务业。并实行临时性浮动水价,对超过低限生活和生产用水定额以上部分实行双倍累进浮动水价;
(12)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上的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定时、定量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13)经省防指批准,由市防指指挥长宣布全市进入干旱缺水紧急状态,实施旨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城市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临时性法规和行政命令,对全市可利用水资源实行统一管制和配给。
5.3 工作内容
5.3.1 组织指挥: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防指有权在全市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5.3.2 信息发布:市防指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市防指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5.3.3 旱情测报:
(1)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
(2)水文部门负责测报降水量、蒸发量和主要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蓄水量;
(3)县(市)、区抗旱部门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指,测报(上报)的信息未经市防指同意不得外传。
5.3.4 新闻采访: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指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电视台在灾后应抓紧编辑抗旱录像专辑,上报市防指。
5.4 抗旱应急结束
5.4.1 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供水基本解决时,市、县(市)区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5.4.2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紧急抗旱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县(市)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市、县(市)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河道、水闸及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市、县(市)区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新乡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市)区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防洪预案规定,落实群众抢险人数,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市、县(市)区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2)部队抢险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新乡军分区、武警新乡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3)防汛机动抢险队。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市)、区防汛抢险队由县(市)、区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