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旱情指标,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
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5.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轻度干旱)(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10%,且预计10天内无雨;(2)区域连续一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70%;(3)发生跨县(市)区域性轻度干旱;(4)一座以上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5.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中度干旱)
(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20%,且预计10天内无雨;
(2)区域连续一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70%;
(3)跨县(市)区域性中度干旱;
(4)两座以上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5.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严重干旱)
(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35%,且预计10天内无雨;
(2)区域连续二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60%;
(3)发生跨县(市)区域性严重干旱;
(4)两座以上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5.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特大干旱)
(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55%,且预计15天内无雨;
(2)区域连续三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70%;
(3)发生跨县(市)区域性特大干旱;
(4)两座以上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5.2 防范措施
5.2.1 轻度干旱
(1)市防指发布蓝色预警;
(2)市防指办分管副主任主持会商,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3)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制度,每旬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10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
(4)县(市)、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抗旱专用物资储备、交通、运输等以备调用。检查备用线路与网络准备启用,保持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密切通讯联系;
(5)水文、气象旱情监测网点坚持进行与旱情有关的各项观测,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观测;
(6)受旱地区水利部门根据水源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灌溉。并对水源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大中型水利工程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规程的同时,注意利用雨季适量拦蓄雨洪,回灌补充地下水。保证城市居民和一般企事业单位的正常供水,不实行严格限量。
5.2.2 中度干旱
(1)市防指发布黄色预警;
(2)市防指办主任组织由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商会;
(3)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制度,每旬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10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旱情较为严重的地方,加报旱情信息,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如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林业局等单位通报当前旱情;
(4)市防指下发防旱抗旱通知,提出抗旱防旱的对策和具体要求,下达指导性抗旱灌溉任务。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旱区第一线,收集旱情信息,发现抗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检查指导当地抗旱工作;
(5)水文、气象旱情监测网点坚持进行与旱情有关的各项观测,旱情严重的地方,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和墒情观测。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发展情况;
(6)大中型灌区根据蓄水量全部投入抗旱灌溉,努力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抽水灌溉,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在旱情较重的地方实行人工增雨作业。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
5.2.3 重度干旱
(1)市防指发布橙色预警;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由市农办、市农业局、气象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领导参加;
(3)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规定,每星期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7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如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通报当前旱情;
(4)市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安排部署抗旱工作。涉农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要深入抗旱一线。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5)市政府派抗旱检查工作队,督促指导各地抗旱工作。工作组由市政府办牵头,抽调有关局委领导,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市政府召集有关局委领导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水文、气象部门临时增加10%的旱情监测点,内容包括地下水位、陆面和水面蒸发和植被状况等,全市各级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观测,有降水时每日8时和20时各观测一次。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发展情况和抗旱中的典型经验;
(7)大中型灌区根据蓄水量,放弃部分农田的灌溉,确保对城市和农村安全供水。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抽水灌溉,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
(8)城市适度超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部门的生产。城市动用后备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企业生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9)由市民政局牵头深入旱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农业局提出补种的指导方案;财政局及时下拨抗旱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
(10)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市重要机关、企业如发电、供水、供暖、天然气等保证充分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关闭70%的高耗水服务业;
(11)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上的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定时、定量为群众拉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5.2.4 特大干旱
(1)市防指发布红色预警;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农办、市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领导参加。并邀请省防指负责人到会指导,邀请省水利、抗旱节水和减灾专家到会咨询;
(3)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规定,每2天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5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如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通报当前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