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市)区防指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市、县(市)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市、县(市)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黄河、卫河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黄河防总、省防指的规定执行。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文岩渠等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县(市)、区防指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市、县(市)区防指和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防汛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卫河启用蓄滞洪区;
(3)某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1)黄河发生4000(不含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洪水或部分漫滩;
(2)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某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2 防范措施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
4.2.1 一般(Ⅳ级)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向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
(2)市防指值班负责人进岗到位,市防办主任、气象台台长、水文站站长进岗到位;
(3)市防指办向县(市)、区防指通报汛情。
4.2.2 较大(Ⅲ级)
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长(水利局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向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防指带班领导及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
(3)市防指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4)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5)有关县(市)、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2.3 重大(Ⅱ级)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指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3)市防指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5)按照《
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市防指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督促有关县(市)、区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2.4 特别重大(Ⅰ级)
当发生一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按照《
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3)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防御紧急通知,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4)市防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职责。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
(1)市防指在省防指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挥权;
(2)各级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厂矿企业及单位和部门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
(3)在暴雨、洪涝时发生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上报。
4.3.2 灾害救助
在防汛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