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市和跨区县就业。各区县、高新区要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员工、年度接收毕业生5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四、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06〕29号),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进一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高校也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办法。
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等专项计划。抓紧研究制定“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试点,稳步推进。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努力为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周到服务。各高校也要关注本校在基层服务的毕业生,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要尽快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大相关政策的兑现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那些干得好、服务单位急需的毕业生留在基层。要建立人才投身基层导向机制。今后我市公务员招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逐年提高。县、乡机关特别是乡镇机关和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重点从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比例不低于50%。要为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开辟绿色通道,县、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过安排一定职位专门面向这些毕业生招考,或通过考试加分等办法,向这部分人员倾斜。实行对乡镇以下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倾斜政策,把在农村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年”活动,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发布、预测、监管制度,完善网络体系,丰富网络功能,推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各高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信息化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