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加工贸易业务。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加工贸易发展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我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组织开展全市外贸企业财务状况统计分析;协助出口退税稽核、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国内外贸易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有关外贸基金管理以及国家有关促进外贸发展基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二)调节能源的供应和使用;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意见;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参与电价政策制定工作;负责发供输配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电源、电网建设,管理能源基金和电价调节准备金。
(十三)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油和燃煤(并参与协调燃气)的调控和配置。
(十四)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工业环境保护。
(十五)负责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管理,开展国内外的经济合作;负责扶贫工作及扶贫基金监管工作。
(十六)指导各区工业、国内外贸易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大工业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的促进与发展,归口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依法管理工业、国内外贸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
(十八)依法核准、登记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以及核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驻深商务代表机构;依法管理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依授权签发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纺织品出口产地证;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技术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监督协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
(十九)联系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工商组织机构;组织指导开展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协调编制对外招商项目,负责重大招商项目跟踪协调;组织、建立和管理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二十)按权限管理限额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进行联审;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的后续管理和协调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企业与企业家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协调解决工业、国内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贸工局拟推行的公共政策
市贸工局作为综合经济工作部门,推行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公共政策较多,2007年度拟推行的主要公共政策为:
(一)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决定。
(二)关于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配套服务措施。
(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四)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五)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
(六)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七)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八)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