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2006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各地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机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阶段(2006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合力量,区域联防。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和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起来。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的权限,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对无照经营的要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四)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使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更贴近实际,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中人员的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