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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十一五”法治建设规划》的通知

  2.继续深化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2006年底前出台《新乡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底前研究制定新乡市理顺市、县(市)、区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县级管理权限,合理划分市、县职能,促进县(市)、区域经济发展。按照合理分类、区别对待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管理类、中介服务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型,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力争到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3.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2006年研究并出台《新乡市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力,力争2007年底前建立集中统一、公开透明、保障有力的公共财政体制。
  4.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项目及其办事环节,规范事项运作程序。全面推进行政许可、行政服务项目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在行政许可机关设立行政服务科,成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依法拓展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承诺、首接联办、并联审批、告知承诺、代办监管和集中年检年审等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力争五年内建立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政务服务体制。
  5.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府信用建设。2007年出台《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完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许可事项听证公示制度以及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公民旁听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扩大公民对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2007年出台《新乡市信用建设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公众评议政府部门信用制度,加强政府采购、行政合同、政府承诺等方面的信用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6.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完善政府决策规划、决策程序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新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凡涉及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须先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7.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书面征求意见或听证、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等配套制度。按照“立、改、废”并重的原则,2007年出台《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价办法》,由实施机关和法制机构定期对规范性及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文件的保留、修改和废止,确保政府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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