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新政办[2006]114号)
为进一步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2006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豫纠组〔2006〕5号)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村级筹资筹劳政策,切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加强和改善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式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号召力,增强群众集体意识的有效措施。在当前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薄弱和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体的生产模式下,通过进一步规范农村筹资筹劳行为,引导群众自愿出资出劳发展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
二、村内筹资筹劳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既要加快建设,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劳,同时要防止基层因工作简单化,按人口、劳力或田亩摊派的错误做法。
(二)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科学有效地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三、进一步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众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