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市卫生局应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制定本市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医师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卫生厅备案。卫生厅将在总结各地和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视情对医师考核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应当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卫生厅医政处。
(二)各市、县级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并于9月30日前将名单逐级汇总报至卫生厅医政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