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强化地热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安装计量装置,制定节能节水措施,力争今明两年内使所有开发利用的井孔全部装表。要督促开发企业对地热水的化学成分、水量、水温、水位等理化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当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监测资料。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地热水的相关理化指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热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热储层和周边生态环境。凡拒不装表或装表不符合要求的、无节水节能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无环保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开发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长效机制。
(十五)推进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要发展特色温泉疗养,开展温泉种养殖试验,加大热泵技术在供热和制冷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力度,推进地热资源利用的多元化。要按照地热温度差异,采用合理的工艺,实行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防止资源的浪费,使地热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七、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十六)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摸清现状,严厉查处非法勘查和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地热开发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对资源利用水平还不高的要加强引导,提高开发档次。对已依法受理并开展前期论证或设计工作的地热勘查项目、已开发利用的自流型温泉井申请延续或保留矿业权的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完善矿业权手续。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期间,暂停新的商业性地热勘查审批。
(十七)做大做强地热开发产业。借鉴整合煤炭资源的好做法和经验,以资源为纽带,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资产划转、引进优势企业等方式,对一定区域内、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的已有地热资源开发项目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提高集约化水平,优化开发布局,搞好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地热开发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