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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的意见[失效]


  (九)严格地热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勘查和开采地热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专项规划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勘查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采地热资源应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十)坚持地热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使用制度。取得地热探矿权和采矿权,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价款和使用费。要进一步深化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针对目前地热有偿使用价格偏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逐步提高地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健全和完善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要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力争两年内使我市地热资源补偿费标准达到国内同等城市的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十一)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门槛。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企业应具备整体项目开发的投资能力,地热开发项目要与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建设项目相结合。禁止不进行实际开发而炒作地热矿权的行为。要培育和扶持有技术、有实力、有信誉、有业绩、有品牌的优秀开发企业,引进高水平的项目,推进地热开发领域的优胜劣汰。近期应按市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五方十泉”的发展,创建特色温泉旅游景区,提升我市“温泉之都”的整体形象,带动温泉旅游产业发展。

  (十二)建立地热水源地登记公示制度。要对全市地热水源地进行认真清理,经鉴定符合国家及我市地热水标准的泉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井泉位置、开发企业名称、水质、水温等相关信息。未经登记和公示的,不得以地热水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和投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十三)加强地热勘查施工的管理。地热井孔应科学选点、合理布局,间距和取水量要科学论证,防止过度开采破坏已有井泉。地热勘查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新的井泉不得破坏地貌景观或影响周边已有井泉。要加强地热勘查施工全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领取开工令,施工过程中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等安全事故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对无开发利用价值的井孔,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封闭并恢复原有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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