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铁路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现将《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以下简称站区),是指东至琳科东路东侧,西至琳科西路西侧,南至旅客疏散区隔离护栏,北至津滨大道南侧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天津站临时客站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站区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站区内公安、交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环保、民政、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市政、园林、卫生、工商、运管、客运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四)协调铁路、公交、邮政等单位相关事宜;
(五)组织协调站区内各种活动及院校、部队接站工作;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条 站区内(含铁路管理区域进出站口外)各种设施的设置、拆改、工程建设以及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处)设置前,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征求站区办意见。
第六条 公安、交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环保、民政、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市政、园林、卫生、工商、运管、客运等部门在站区设立或派驻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法管理,并服从站区办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维护临时客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