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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八)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九)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十)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六)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十)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十二)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及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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