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八)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九)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十)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六)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十)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十二)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及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