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71号公告)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25日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