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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相关制度和政策。要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协调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建立出生人口的清查登记制度,尤其是通过出生人口的倒查机制,重点追查婚姻状况不明的生育现象,收养、寄养人的来源及送养人的去向。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
  1、全面清查2000年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
  2、对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落实,所在社区、单位要共同配合做好被调查人员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自觉交代违法生育行为。对于调查核实发现的线索,涉及本设区市其他县(市、区)的,由设区市协调解决;涉及跨设区市以上的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报省人口计生委或省直机关计生办协调解决。
  3、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对被核实确实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业人员、下岗人员等其他人员由其所在社区负责处理。
  4、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6月至9月)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于2008年7月底之前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2007年至2008年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的报告。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组织领导
  (一)省人口计生委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唐慧如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发规规划处处长、宣传教育处处长、省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策划、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和检查。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三)各地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省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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