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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职业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查处按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执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安全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12.按规定参加市安全生产会议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分解确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基准分值为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基准分值为5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区(县)、前4位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区(县)、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分考核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事项)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各区(县)、各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考核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内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区(县)或部门,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自治区红牌预警通报的区(县)或部门,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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