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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18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指标。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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