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对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原则受理:大、中专院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受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受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