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1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
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