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于2007年12月底前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 (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六)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各级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和定期协商制度。劳动保障、经委、国资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2.国资委负责解决监管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组织调查摸底,制定清欠工作计划,落实经营者责任;推进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指导市县 (区)国资监管部门做好解决拖欠工资工作;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
3.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和出让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
5.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