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开拓市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的项目,以及都市工业型、社区服务型和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中小企业项目。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
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给予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给予无偿资助方式。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