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实施再担保业务,发展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信用、信息、法律等服务,对其在服务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