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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本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定义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是运用风险管理和关键控制点原理,设计的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体系,从科学、客观、公正的角度对食品生产企业作出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以量化的数据准确地反映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并据此对企业进行分级,按等级进行分级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不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三)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评估体系,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适时掌握本市各区域和各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并根据评价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以控制和减少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同时,通过量化分级评估体系的应用,推动企业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对照量化分级评估体系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四)工作职责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辖区内其它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二、分级方法
  使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评价表》(见附件5)对企业进行量化评价。将食品生产企业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企业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B级企业符合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具有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C级企业符合最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具有较弱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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