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