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地质勘察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