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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勘察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可以矿业权作价投资,投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其中勘查单位应具备甲级勘查资质。
  第十四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论证和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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