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套中央确定的项目;
(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三)重要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勘查、调查评价;
(四)国外风险勘查项目补助;
(五)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重大地质矿产研究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中央和本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成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协助国土资源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