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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勘察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16号)


  《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2007年6月4日

  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设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了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前期矿产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中划入部分);
  (二)其他资金。
  第五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工作程度必要时可以控制到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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