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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工作中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要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诉讼指导工作,落实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权,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凡是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案件,都应依法及时受理,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现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对申请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对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办法》规定应当准予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情形的,一律予以免交、减交、缓交,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切实简化司法救助审查程序,对司法救助申请做到尽快审查、及时答复;不予批准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办法》实施后诉讼案件有可能大量增多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及时落实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加大解决涉诉信访的工作力度,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公民理性选择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防止把本可通过教育、调解等方法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引向诉讼渠道。结合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研究对滥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有效应对措施,严格依法规范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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